退股仍被追责!75岁刘晓庆为什么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_北京时间

退股仍被追责!75岁刘晓庆为什么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_北京时间

退股仍被追责!75岁刘晓庆为什么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

认缴制下,股东出资期限可约定至数十年后,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能随意规避债务。近日,刘晓庆因曾任刘晓庆珠宝(宁波)有限公司股东,被法院判决在未实缴出资34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,引发热议。

案例回顾

这场纠纷始于2020年,王先生以个人名义向许某及刘晓庆珠宝公司出借330万元,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3月30日。借款到期后,二借款人均未履约,王先生于2023年诉至法院,获判珠宝公司及许某履行付款义务。

然而,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,珠宝公司及许某无财产可供执行,执行程序被迫终结。2025年,王先生申请追加该公司前股东刘晓庆、现股东宁波晓庆企业为被执行人,初期法院仅追加了宁波晓庆企业,驳回了对刘晓庆的申请。王先生不服,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,形成与刘晓庆对簿公堂的局面。

法院审理查明,珠宝公司2018年成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元,刘晓庆作为创始股东持股34%,认缴出资340万元,约定2038年缴足,但其实缴出资为0元。2021年3月,刘晓庆以1元对价将股权转给宁波晓庆企业,退股后仍允许公司使用其姓名、肖像并担任代言人,后双方因人格权纠纷反目,公司已停用其相关标识。

2025年11月,深圳福田法院一审判决,刘晓庆作为设立股东,在未实缴出资340万元范围内,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目前,刘晓庆已提起上诉,案件进入二审程序。

法律解读

律师在看到该消息后表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,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设立股东,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刘晓庆是珠宝公司创始股东,案涉债务发生于其持股期间,且股权转让时债务已存在,其未实缴出资的法定义务并未因股权流转而消灭。

本案中,刘晓庆在公司背负330万元债务、自身实缴出资为0的情况下,以1元转让34%股权,既未充实公司资本,也未审计资产负债,本质上属于规避出资义务的行为,无法对抗债权人的合法诉求。

认缴制保护股东期限利益,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,可触发出资期限加速到期。依据相关规定,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,债权人可追加未足额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。本案法院正是基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,判令刘晓庆提前履行出资义务。刘晓庆退股后仍许可公司使用其姓名肖像、担任代言人,虽体现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,但并非责任承担的直接依据。核心仍在于其作为设立股东,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与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之间的因果关系。

律师提示,对债权人而言,交易前应查询公司股东出资情况,明确责任主体;对股东而言,即便出资期限未到,也不得恶意通过低价转让股权规避债务,尤其是设立股东,其出资责任具有更强的法定约束力。本案二审结果虽未可知,但已明确传递出司法实践对股东出资义务的严格界定,为市场主体划定了行为红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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